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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超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201999日,张某某在某超市公司处购买果汁饮料,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日期20180723日,保质期20190823日),故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公司赔偿。

某超市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退货,驳回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张某某陆续多次在某超市公司购买商品,之后张某某均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本院,可见张某某购买涉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牟利动机明显,严重违背了诚实原则,不属于普通消费行为,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盈利。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盈利手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支付货款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案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适用加倍赔偿规则,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故张某某诉请被告赔偿金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