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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仲裁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段某于20207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咨询部总经理;某科技公司向段某发送的offer邮件载明职位为咨询顾问中心总经理,工作地点北京,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薪酬福利见《入职薪酬通知单》,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内容;《入职薪酬确认单》载明段某税后年固薪现金收入300000元,月税后发放25000元,试用期工资100%发放,试用期6个月。某科技公司支付段某工资至20201015日。段某自述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签合同赔偿,并支付其提成工资。

后段某申请劳动仲裁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为: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20720日至2021630日项目提成204100;2020820日至20216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7982.13元。

某科技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德志律师、喻长城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裁决结果

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段某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六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驳回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部分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段某的提成工资数额以及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段某所参与项目未得到甲方认可,且已于试用期离职,离职前涉及参与项目部分的提成已及时发放,后续未达到结算条件部分,不能参与分享项目收益,故其“结算项目提成”一诉求,某科技公司不予认可。

最终,仲裁委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在提成工资方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委托人不承担支付提成工资的义务。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