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丨“上海地铁回应‘禁电子设备外放’:处罚无支持 还需地方法规? ”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0月28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采访,就上海地铁回应‘禁电子设备外放’:处罚无支持 还需地方法规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试点静音服务,即为愿意遵守相应行为规范的旅客,提供静音车厢的购票选择。据悉,此项服务最早将于12月23日起开启试点。
不仅仅是高铁,上海地铁也在不少地铁车厢内贴出"使用电子设备时禁止外放声音"标志提示乘客应注意音量。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12月1日起,将实施针对手机等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的禁止条款。上海地铁方表示,对于出现使用手机外放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出面做劝阻和引导。那么静音的法律支持到底应该是什么?
岳屾山律师就相关问题接受采访。
Q:《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禁止上海地铁电子设备外放。此守则能管得住人吗?如果外放,地铁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做呢?
A:通常情况下,只要守则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制定,大家就应该遵守。即在上海凡进站、乘车的公民,都应当遵守。如果有人在上海地铁中外放声音,首先应该由地铁的工作人员或者秩序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这种行为。
至于设置地铁静音车厢这种方式能否最终实现,除了要关注政策方面的设计外,更多的还要考究乘车人或者市民的整体素质和意识。即公民能否形成这种素质和意识,认为在地铁这种公共环境下应该是安静的,不能打扰别人的。另外,如果确实有人发出较大声音,除了地铁的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外,在车厢的其他市民能否伸出手,大家一起用温和的、有礼貌的方式来对这种情况进行劝阻,这需要整体市民素质的提高才能够得以实现。
Q:《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10月1号开始实施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在轨道交通运行中不可以电子设备外放,如果劝阻不听,地铁工作人员可以以此为依据来进行罚款。那么这样的禁止行为是不是需要写在地方法规,才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A:如果这样的禁止行为确实写在法规里,它的效率层级会比较高,同时还可以设置一些罚则,《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它可以设置罚款之类的行政处罚。一旦有人违反,就可以依据法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像《上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则属于一种地方规范性文件,未达到地方性法规这个层级,因此无法来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对禁止行为只能进行劝阻,无法进行罚款。
总而言之,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另外一方面,这个制度也需要有牙齿,即要设定相应的罚则。设定好义务之后,一旦行为人违反义务,就可以依据罚则来作出处罚。但如果没有罚则,还只是规范性文件层面,那就只能靠公民的素质和意识来保障它的正确实施。
Q:最近京沪高铁提出要试点静音车厢,那么高铁开设静音车厢,能不能设定统一标准?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才可处罚。那么如果有人真的在静音车厢里吵闹,是否无法对其采取法律措施?
A:要考虑行为人吵闹的级别和程度。《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定了环境噪声的限值,即4a类。一般情况下,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当达到了这种范围,才会认为这种行为干扰到他人,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此时便可以对乘客进行相应的处理。
另外,这种静音车厢属于自愿选择,在购票的时候公民要选择是否乘坐静音车厢。这就意味着当乘客选择静音车厢的时候,乘客就应该遵守静音车厢的秩序,即不能制造噪音。如果乘客不遵守的话,则是一种违约行为,乘务员可以对乘客进行制止和劝阻。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确实无法把这个乘客撵下车。现阶段更多的可能要考虑在其他法规当中对这种行为进行制度上的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当乘客吵闹并达到了某种严重程度时,设置一些相应的罚则;或者在购票的程序上,包括乘坐的座位等级作出一些规定,甚至可以在失信、诚信系统里面作出一些限制,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起到实质作用。
只有有法可依了,才能够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果法律未规定,则更多的可能是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针对小孩子,有时候大人是无法控制的。假设其他座位都售完结束,只有静音车可以选,导致小孩子进入了静音车厢,那么一旦小孩子真的吵闹起来,该如何做?这时候则更多的是需要大家的谅解和理解。
Q:假如乘客买到静音车厢票,当有人或者孩子吵闹,该如何维权?
A:如果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噪音,那么这应该是违反静音车厢规则的行为,乘客可以找乘务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和阻止。如果这种噪音或者吵闹达到一定程度,甚至是干扰车厢的正常的秩序,乘客可以找相关部门,要求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车厢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理。但是当噪音或者吵闹的声音并非本人意愿导致,例如小孩子的吵闹,公众则应该更多的给予一些理解和谅解。
刚才提到的更多的是一种对文明出行方式的倡议和倡导。但如果想要运用国家强制性的手段,则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作出设计,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提倡的程度上。
Q:对禁止行为制定相关规范,是否还需要再进行不断讨论?
A:是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用一部法律完全解决争议,它需要内发的动力去做这件事,而不能单纯靠外在的压力。像这样的行为,它并不是那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并未对社会的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非常大的破坏性影响时,更多的则需要调节自己内心的力量去进行约束。
但当这种行为严重干扰到社会秩序,也影响到社会公序良俗的时候,法律便可以介入其中,因为它带有国家的强制力。其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针对这样的行为,更多是需要我们自身去树立遵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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