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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你会计算了吗?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有一个借贷纠纷案件,拖欠债权人30万本金至今未还清,2005年3月15日判决书就生效了,目前债权人主张除了本金、逾期利息之外,我还应支付双倍债务利息。请问律师,双倍债务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以上客户咨询的问题是很多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债务人均会面临的问题,除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以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那么,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呢?

本案中,判决书于2005年3月15日即已生效,自2005年至今,共有三部司法解释对加倍债务利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附件第(2)条规定: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因此,本案中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 2005年3月15日至2009年5月17日,应当适用1992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计算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者×2×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阶段: 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应当适用2009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变化而适用相应的利率标准。

计算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三阶段: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今,应当适用2014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综上,对于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应当按照以上三个阶段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别计算。加倍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是法律规定的额外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标准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即以判决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扣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后作为基数再进行计算。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