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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居住权

2020年,民法典正式诞生,该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首次提到了一个新名词:居住权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居住权?它具有什么特殊含义?

一、居住权的起源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的继承权。为使他们生活获得保障,家长往往通过遗赠方式将部分遗产的使用权赠与其他子女。

所以,在罗马,家长通过遗赠方式将房屋的居住权赠与部分家庭成员,以使受遗赠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是在早期社会中就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可以因合同而设立也可以因遗嘱而设立。

因合同而设立的居住权需要签订一个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因遗嘱而设立的居住权不需要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遗嘱而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而且这一居住权是专属于居住权人的,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人不能把房子租给别人,在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也不能被他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居住权人的子女配偶等这些继承人不能继续居住在这里,居住权会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不复存在。其设立规则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享有居住权和租房子有什么区别?

设立居住权相比较租赁房屋更能保障人们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

在居住权设立后,我们有了买与租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即通过享有居住权的方式长期稳定的在一个地方居住。租房只是简单的跟中介和房东(租客)签一份租赁协议即可,而居住权则必须到有关部门去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则无效),流程更加正规,保障性更强。

而且不同于租赁有时效性(不超过20年),居住权的有效期间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也可以是终生有效。

另外,设立居住权比租房子更稳定,因为在面对第三人侵权时,享有居住权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示
居住权作为公民权利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权利,在中国首次编纂的《民法典》中单独成立一章对其进行规定,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居住权制度进行积极探索的结果,是人民的意愿充分反映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结果,相信居住权会在民法典时代为人民生活带来更多积极影响。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王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