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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大二学生作弊跳楼身亡,学校是否担责?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6月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采访,就大二学生作弊跳楼身亡,学校是否担责?发表新闻时评。

内容简介

6月6日,山西中北大学发生一起学生坠亡事件。

6月7日,中北大学发布通报称,坠亡学生系该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生在当日下午的课程补考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试卷,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后坠楼。

时某家属认为,作弊被抓后,时某情绪不稳定,期间监考老师未对他进行教导和规劝。

那么该事件中校方有没有过失,从事件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认为,新闻中轻生的学生已经成年了,对于学校来说,学生是否为未成年人在规则方面有所区别。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和教育机构有着特殊的要求,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是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孩子出了事,就先推定校方有过错,如果学校证明不了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的话,就要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讲,主要按照过错责任推定来划分,需要学生举证证明学校的过错和自身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如果监考老师没有对孩子使用侮辱性或者过激的言语刺激的话,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对于学生作弊,监考老师有权利对他按照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的规定做出处理。不能因为学生的过激行为来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学校或者老师来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从这一点来讲,学校有没有过错要看学校是否履行到相关的义务。关于义务也要进行区分,要看是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还是确实是没有办法预见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的事情。

学生作弊被老师抓到之后会有一些负面情绪,他可能会觉得焦虑和丢人,会有一些哭泣的举动,但这些举动应该还都没有超出一个人或者一个普通学生的正常反应范畴。 如果要求监考老师抓到作弊的同学之后还要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工作的话,对于老师和学校来讲有些过于苛刻了。从校方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上来看,也并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

如果学生做出一些其他的过激行为,比如说要冲到窗户上要往外跳的时候老师不制止,老师就有过错,因为这个时候老师有相应的救助和阻止义务,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的话,老师或者校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成年人,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对于成年人相应的年龄智力,行为模式等等方面要做出相应的判断,不能强加于老师或者学校身上。

一个年轻人发生这种事情很让人痛心,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虽然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年轻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是教育机构、教育部门还有家长都需要重视的问题。学校可以考虑要做出相应的安排来尽量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现在,年轻人承受到压力之后化解压力的手段并不多,要在日常的心理辅导或者培训过程中教给孩子更多的释放压力的方式。 心理健康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甚至就业以后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做好挫折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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