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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窗帘勒死幼儿,应负什么责任?

背景介绍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官微消息,20205612时许,我局接某幼儿园报警称,该园小班幼儿胡某某发生意外窒息,现送医院抢救。经我局初步调查,56日中午,该小班三位老师陪护该班幼儿在教室内用餐时,先用完餐的幼儿胡某某独自跑到教室里面的寝室玩耍,意外发生窗帘绳缠颈导致窒息

园方发现后迅速送医救治,经全力抢救于57日早晨不治身亡。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严格按法律程序开展事件调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善后等相关处置工作。通过其官微通报的基本事实,我们管中窥豹作为本文法律分析的事实依据。

01

民事、行政责任的问题

(一)民事责任。

1、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幼儿园对儿童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具体事实,该幼儿园三位老师未尽到对胡某某的照顾、防止发生人身损害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形式,若其不能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标准,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该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胡某某的死亡结果,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二)行政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参与到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即便如此,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结果,应由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处分。

另外,也要依据该法: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02

刑事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规定。

1、我国《刑法》对在幼儿园等被看护状态下的幼儿,以及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赋予了特殊保护,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该罪要求行为人在负有相关监管、看护义务的情况,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从而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的法益,故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

2、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具有回避可能性的情况下,具有可谴责性。

(二)三位老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通常,判断分析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某客观危害结果承当刑事责任,应以法规范作为大前提,以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分析,综合认定。

1、根据通报,小班三位老师陪护该班幼儿在教室内用餐时,先用完餐的幼儿胡某某独自跑到教室里面的寝室玩耍,由此可以判断,被害人胡某某系小班幼儿。由于其用餐较快,餐后独自到教室内的寝室玩耍,此时胡某某已经脱离了三位老师的目视能力及范围,也就是说,胡某某独自玩耍的行为使其陷入危险之中的同时脱离了老师的看护。

显而易见的是,幼儿对于危险源的感知或处置能力相较于年长或成年人系明显低弱的,因此,在没有看护的情况下,增加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这也是导致其发生窗帘绳缠颈导致窒息的根本原因。

2、幼儿园及老师对幼儿具有安全管理义务。本案里,具有看护义务的老师此时正在教室内照料其他尚未用餐的幼儿,疏忽了对胡某某的看护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系明显的不作为行为。在不作为犯罪中要考虑到作为义务人(保证人)、作为能力、结果回避可能性等问题。三位老师系胡某某的作为义务人,对其具有看护、安全保障义务,这无可争辩。

而在幼儿用餐的过程中会发生有些用餐快就跑出去玩耍,有些用餐慢的客观情况,作为老师对该客观情况具有足够的认识及管理、兼顾能力,且两房间相邻,三位老师有能力对胡某某进行看护,同时,若及时看护、照料,哪怕是喝令制止也可以起到制止胡某某实施危险行为的作用。因此,作为义务人在具有作为能力的情况下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实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性,即该罪系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要求老师明确认识到胡某某将被窗帘绳缠颈导致窒息死亡的客观结果,具有故意不去看护和制止的放任心态,才可构成该罪或其他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过失犯,这与通报的案情基本契合,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出于疏忽还是自信均不影响过失的成立。

第二,幼儿园老师对幼儿具有看护、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其未能职责,不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且对独自玩耍的幼儿所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认识能力,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因此,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三位老师是否均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幼儿园老师分为任课老师、生活(保育)老师等不同的职责,饮食起居等幼儿生活由生活老师具体负责,其系明确的作为义务人,而对于其他两名不同分工的老师是否可评价为作为义务人还存在争议。即无论内部分工是否相同对幼儿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严格按照分工不同,明确责任制,排除作为义务人地位?我们从保护法益紧迫性的角度认为三位老师均系作为义务人。

4、依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量刑幅度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针对人身伤亡的案件,被害人父母还可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当然这一部分与民事责任部分存在重合的问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

03

结语

之前写过几篇关于未成年违法或为被害人的文章。2020年对全人类都是劫难,但对未成年人却特别的苛刻。因幼儿园涉嫌虐待幼儿,导致伤亡的案例屡见不鲜,为此,法律已针对此类事件进行了规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此类行为,更是预防幼儿园等教育、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被看护、监管人员人身权利的现状。

但无论如何,不管处罚的多么严厉,都是希望、期待着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毕竟,不能让国家的未来,倒在成为未来的路上。愿所有的孩子都能健康平安的长大。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张晓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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