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网络不当言论或构成侵犯名誉权?

前言

社会的发展不仅让人们的物质生活进步,也让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很多人开始意识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网络成为人们言论自由的港湾,网络的私密性让用户可以使用各种昵称,不使用真实身份对外发布言论,用户以为昵称是一道防火墙,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
合理的言论自由是人们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在网络过激的言论是侵权的,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的。
网络最常见的过激言论就是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2020年2月28日,演员赵丽颖2例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被告高某、杨某因公开发布针对赵丽颖的侮辱、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赵丽颖名誉权的侵犯,须向赵丽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今天来分析一下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

01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定义

1.概念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贬损的行为。

2.怎么判断是否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首先,言论发布者主观目的不能是恶意、非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次,发布的内容不能是捏造的、虚假的,也不得包含侮辱性、诽谤性等言论;最后,发布的内容是当事人隐私的,应当经当事人允许后方可发布,即使是公众人物,发布其隐私行为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

02

网络侵犯名誉权常见问题

1.转载是否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当前网络资讯转载成为常见的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传播或再传播行为,转载人在转载的过程中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转载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所转载的言论或文章存在缺乏论证、人为曲解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等情况,很可能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特别注意新闻工作者或新闻资讯领域在转载过程中比普通转载人承担更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说,转载并不是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挡箭牌。

2.影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在现实中,很多网络言论发布者为了避免指名道姓的言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就采取了影射等方式,根据北京市海淀法院发布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8)及十大典型案例,如果一旦法院确定原告符合被影射要素条件的主体确定性或唯一性,那么影射行为也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十大典型案例中也指出判断影射型侵权言论主体指向的三步法:第一步判断指向方式,即判断该言论是明指还是暗指,是特指还是泛指;第二步判断指向显著性和对应性,即判断特指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均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和全部相符的对应性;第三步判断二者联系的可信性,即从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和理解力角度,判断是否足以让一般公众意识到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具有直接或高度对应的可信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
3.发布的言论是事实是否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我国发布的言论基本真实,是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但是发布的言论包含他人隐私的,应当事先经过他人允许,否则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发布者恶意宣扬他人隐私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也可能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当然言论发布者也不得采取侮辱性语言,否则依然会构成网络侵犯名誉权。

03

遭遇网络侵犯名誉权如何做?

1.网络信息瞬息万变,被侵权人应当及时的保存好证据,利用拷贝等对相关信息、图片、链接进行保存,必要时及时去公证处公证。

2.为了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应及时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被侵权人不能以网络昵称进行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此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以下一个或多个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适当的措施来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第二,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应特别注意,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同时如果是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是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第三,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现有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等。

5.如果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公安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

结语

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评论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觉得自己只是发表了一个意见或事实。俗话说得好: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网络并不是言论自由的避风港,在网络上不当的言论可能是侵权的,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桂福林律师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顾问找岳成,律师界的岳家军!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