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20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刑释人员郭某将劝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殴打致死,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郭某曾在2004年杀死女友,2005年被判无期徒刑,之后历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政法委通报,将对郭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对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
那么,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减刑?郭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累犯呢?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01
关于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就是说减刑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
适用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的情形包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和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情形有一种,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情形包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02
关于累犯
郭某是否属于累犯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郭某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9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又犯新罪,所犯新罪为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将老人殴打致死的恶劣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郭某的行为符合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且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故郭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03
结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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