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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开发票,公司不知情不为罪?

前言

2020年3月24日,正义网以员工私开发票,公司不知情不为罪为题报道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对某生产医疗防护设备所需材料的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维持不起诉决定,并回访该企业的新闻。

近些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常见报端,但报道不构成犯罪的却少之又少。因此,在特殊时期,对生产抗疫物资的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报道则让人解读出别样意味。

那么,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该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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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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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以偷逃、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为了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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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标准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款数额入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万元、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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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常用掩护套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可以总结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常用掩护套路为设立空壳公司、虚构货物交易、资金循环走账等。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等人,通过向代办公司购买公司资质的方式,多次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等地国税机关领取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或按票面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5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陈某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成都才捷通贸易公司等8家单位作为开票方,利用西本公司下属电商平台,由陈某在该电商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操作,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循环倒账虚构与开票方的交易流水,完成资金支付、收回过程,造成乔某另处经营的昂一公司向上述开票单位采购钢材的假象,通过西本公司下属电商平台为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3,309,807.30元,并均已由昂一公司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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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回到本文开头的报道案例,检察院经过走访、询问,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人员对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均不知情,因而认定职工蔡某虚开发票事实均未向公司领导汇报,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起诉。
在税务监管制度和手段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企业及个人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财务制度管理,防止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进行税务犯罪的同时给公司带来刑事犯罪风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郭永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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