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传统的快递单背面大部分都印有运输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通常还会记载,如货物价值高,寄件人应对货物进行保价,未保价丢失的,赔偿额为运费的几倍限度内赔偿实际损失,这些内容还经常以加粗的形式予以突出。
寄件人阅读并在运输单上签字同意由快递公司承运,一般即代表接受协议内容,此时如果没有保价,则根据上述规定,如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可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对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而运输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对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文开头案例中的A某是通过电话通知快递公司,由快递员在自己携带的设备上操作下单,虽然快递公司在庭审时出具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指出根据该条款应按运费七倍限额赔偿,相应条款均以标红加粗字体提示,但法院认为,因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就《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或保价运输事宜事先向原告进行了告知或提示,故《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内容对A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按照销售价格认定快递公司的赔偿数额。
当前我们发现,通过快递公司的应用程序进行下单,大多都会对保价进行额外提示,告知寄件人寄交贵重物品应事先声明,没有保价则只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快递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对保价进行了告知或提示,则作为寄件人,应理性评估是否保价,未保价的,发生丢失或毁损时,则很难以超过限额的实际损失主张索赔。
另外,即便是未保价,在填写电子运单时,我们也建议注明邮寄物品类别,以备发生纠纷时,与涉及物品信息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证明寄件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