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能证明作品不侵犯著作权吗?
近日,一位微博名为伯劳可的博主发文表示:兰米字库,找我合作没谈成,推出了一个模仿我的字体。并挂出了名为咖啡少女不加糖的模仿创作字体,作者的名字为兰米字库,以及兰米字库之前找博主谈合作的聊天记录、字体比对等细节截图。
兰米字库微博回应称该字体系其签约作者精心设计而成,该字体我们已申请版权,我们有合法版权证,如果算抄袭,那也是您抄袭了我们的风格,并提供了一张作品登记证书,内容显示:字体名称兰米团团体,创作完成日期2018年10月8日,著作权人显示上海兰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米字库称咖啡少女不加糖是基于兰米团团体所开发的彩色衍生字体。
在此,我们不讨论咖啡少女不加糖字体是否侵权,仅讨论兰米字库回应所称的申请版权的说法是否正确,以及所谓版权证究竟能否证明登记作品不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作品的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因此,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与申请版权登记无关,著作权无需申请取得。
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自愿登记方式,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登记的公示效力上,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对作品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
作品登记是为了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也不能因为作品取得了登记证书,就可以证明作品不侵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接触了被侵权人的作品,两份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版权登记并不是用来证明作品不侵犯著作权的尚方宝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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