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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孕期女职工法律权益解读


案例:2018年10月A女士已怀孕36周,因有早产先兆,遵医嘱,必须卧床休息,A女士遂向公司请病假15天和产假178天(广东省奖励产假天数),回老家待产。但用人单位以A女士未回单位当面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单位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A女士的劳动合同。此做法是否合法呢?如何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呢?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试用期内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孕期女职工也要爱岗敬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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