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祥林
案例:深圳市某小区实行业主自管模式,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所有事务,其中包括招聘保安、保洁人员。2015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跟张某、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2018年8月,因小区内部矛盾,未能及时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由某物业暂时接管小区的事务,随后第三届业主业委会因任期届满解除与张某、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业主委员会与小区保洁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因此,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代表和执行机构,在区域内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属业主自治性组织,因而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故业主委员会与张某、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