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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商标战最新战况之观察

郑伟律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我国一直有用南北区别人、物的传统,武术领域的南拳北腿,小说世界里的南慕容北乔峰,而公众熟知的稻香村也有 南稻、北稻之分,而南北稻香村商标大战已持续多年。

2018年9月,有媒体报道北稻赢了,而仅仅一个月后,又有媒体报道反转!南稻赢了,这可让我们吃瓜群众蒙圈了,到底谁赢了?

先看两个未生效判决书的结果:

2018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公司)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南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2015)京知民初第160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简称北稻一审判决书),判决两被告侵犯了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基于本文侧重商标大战,有关不正当竞争部分暂不涉及)

2018年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南稻公司诉北稻公司、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591民初127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简称南稻一审判决书),判决两被告侵犯了南稻公司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再看南稻公司第352997号商标、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商标都长啥样?

先来张南稻的!

再来张北稻的!

南稻公司第352997号商标、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商标的权利范围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据此,借用南稻一审判决书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的观点,南稻公司自用权限于其核定使用的第30类果子面包; 糕点商品(商品类似群3006),北稻公司自用权限于其核定使用的第30类馅饼; 烘馅饼(意大利式); 饺子; 小包子; 春卷; 炒饭; 粥; 年糕; 棕子; 元霄; 煎饼; 八宝饭; 豆沙; 醪糟; 火烧; 大饼; 馒头; 花卷; 豆包; 盒饭商品(商品类似群3007),而南北稻公司均有权排除他人在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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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赢了?

北稻一审判决显示,南稻公司生产的涉案艾窝窝、麻团、驴打滚等商品与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年糕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而南稻一审判决显示,在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商标注册之前,南稻公司已在第30类果子面包; 糕点商品上注册了第352997号商标,北稻公司不能将其第1011610号商标延伸至其未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上,故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当南北稻公司超出自用权范围进入对方排他权范围内时将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总体而言,南北稻均在自身注册商标权利范围内取得了暂时的胜利,只能算是打个平手,到底鹿死谁手,还需拭目以待!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郑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