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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那些事儿

很多单位习惯春节后再发年终奖,一方面是因为单位结算上一年度各种营销数据需要时间,一方面多少也有稳定员工队伍的"私心"。而对于员工来讲,辛苦了一年,嘴里念叨着"别人单位"的年终奖,自然也对自己的年终奖充满了期待。从统计上看,"年终奖"也是劳动争议中一类很常见的诉求,那么这一期《劳动法律资讯》我们就来聊聊年终奖的那些事。
1 单位必须发年终奖吗?
原则上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终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工资,与计时工资、加班费、高温津贴等工资类型不同,其发放条件、具体数额、计算方式等方面法律上均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员工的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标准。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员工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具体金额达成了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情形和计算标准发放年终奖。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薪酬确认单等书面文件中和员工单独确认(例如十三薪、年终绩效目标等),也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方式全单位统一制定(如年终奖评定制度等),有时甚至可能是"约定俗成"的惯例(此种情形下单位是否有义务"遵循前例"发放年终奖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发放金额或计算方式相同或相近、发放时间大体相同,法官和仲裁员有可能会倾向于双方已经就年终奖的发放达成了非书面的约定)。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拟就年终奖制定相应的制度、或与员工就年终奖的发放予以约定,应当尽量避免采用设定目标值后再扣减的计算方式(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需就工资的减免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并注意对用工自主权的维护,尤其是对发放条件的设定,以便在实现年终奖对员工激励作用的同时又能够使单位的用工成本与单位的发展状况相符合,实现良性发展。
2 员工上一年度在职,但在发放该年度年终奖时已离职,是否还有权主张年终奖?
如前所述,一些单位之所以要在年后发年终奖,就是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队伍的稳定性。那么对于年前就已经离职了的人员,很多单位的做法就是如果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已经离职了,那么就不再享有领取年终奖的权利了。而且有的单位甚至将这一做法明确写在了规章制度里。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合理。因为顾名思义,所谓年终奖就是对员工某一年度的工作情况给予的奖励,单位即便在此事上存在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也不能过于"任性",人为地给年终奖设置不合理的发放条件。如果单位认为员工在该工作年度内工作表现不符合领取年终奖条件的话,那么不给员工发年终奖倒还说得过去,但上一年度年终奖的领取无论如何不应当与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包括是否在岗)相挂钩。所以,如果员工在上一年度的表现已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年终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已经离职为由不予发放的话,通常很难获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3 员工在年终奖考核年度内工作不满一年的,是否还有权主张年终奖?
在一个年终奖考核年度内,员工中途离职,此时是否有权按照一定比例(例如按照在职期间在该考核年度内所占比例折算)主张部分年终奖,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与上一个问题所涉及的情况不同,年终奖是对员工全年工作表现的评价而非按照全年出勤情况核发的计时工资,不能简单地与其出勤相挂钩,所以如果单位未与员工就年终奖的折算达成过相关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尝试主张员工无权再主张年终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年终奖具备按照在职期间折算的条件,比如说有单位的年终奖实际上具备计时工资的性质,或者本身就从月工资中提取一部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一次性发放,这时员工要求按照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年终奖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仲裁和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员工的主张。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此种情况下年终奖能否折算也可能有地方性规定,单位在执行时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天津地区执行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7条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4 年终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开怀一笑
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岳成所劳动人事部律师是单位的代理人,庭审中关于年终奖一事,员工与仲裁员有这样一段对话:
仲裁员:申请人,单位跟你约定过年终奖吗?
员工:没有。
仲裁员:没有约定你凭什么要啊?
员工:因为每个单位都有年终奖啊!
仲裁员:谁说的?我们单位就没有年终奖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史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