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栏目采访岳成所上海分所主任、东方卫视特约评论员岳雪飞律师,岳律师就“冷冻胚胎归谁?”进行法律分析。
新闻背景
近日,湖北宜昌宣判一例冷冻胚胎返还案。案件中的王先生夫妇2019年在宜昌市某医院先后取卵7枚,并将成功形成的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后来因生育需要,夫妻俩要求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但是医院以保存要求高、有医疗道德风险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胚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夫妇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胚胎在还没有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它的处置权应当由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支配。至于夫妻俩是不是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影响他们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医院应当将涉案的4枚冷冻胚胎予以返还,现在判决已经执行到位。
Q:如何看待该胚胎返还案的判决依据?
A:岳雪飞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形成胚胎之后,后续的医疗服务不再需要了,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提前解除。本案中,法院对于支持原告诉请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将《民法典》第1009条作为该案判决的限定性条件,即原告在拿到胚胎之后,不能进行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是法律判决的一个依据。
Q:我国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否有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归属权、继承权等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A:岳雪飞律师表示,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胚胎的属性,但是都倾向于它是一种特殊的标的物,既不能完全等同于物,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人。因此在处置上面要考虑情感、伦理道德,以及中国人的一些理念。对于后续胚胎的处置,如果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续对于胚胎的处理,可能要基于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可以继续委托医疗机构保管;如果想要取回胚胎的话,也有权取回。
除此之外,如果夫妻双方试管婴儿成功后,无需剩下的胚胎,双方可以共同去医院签字确认,对剩余胚胎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