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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广播丨“为何欠债可以不还?深圳单亲妈妈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岳运生律师评论

2021年11月10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021》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律师就深圳单亲妈妈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进行解读。


【新闻背景】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该案件审判信息显示,呼某在2014年到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为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

通报显示,呼某当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是一位单亲妈妈。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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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呼某为何欠债百万可申请个人破产?
A:岳运生律师表示,深圳是我们国家第一个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地区,深圳的破产条例实施之后,这是首例被裁定破产,是一个特别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案例。
最主要的是她不是欠债不还,而是诚实而不幸的这么一个债务人。她从事经营活动欠款400多万,即使把房产变卖,仍旧负债100余万。而她是一名单亲妈妈,个人的月收入目前只有5000多元,那么不具备短期之内能够再赚钱清偿债务的条件。所以就符合了破产清算的条件,就把它作为第一个破产的案例了。
Q:在免责考察期,法院将如何考察呼某表现?
A:其实破产还债的程序是很严格的,符合条件人群的都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其实具备偿还能力却想使用该条例逃避债务,是不符合裁定条件的。为了确定是何种情况便设定了三年的考察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制度来逃废债。这三年之内对债务人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例如有各种高消费行为,或者发现在之前就曾经有过转移财产等行为,就会认定她不符合考察条件,裁定取消她的破产。

Q: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A:首先需要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本意。民众对个人的破产制度不理解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认为:人不死债不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自然人其实也是一个商业主体,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就会有经营风险,这种风险不是经营者故意逃避债务导致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破产制度的话,那债务人就会一生背负债务。这对于市场经济的活力等方面是不利的。

这个立法的本意法律是平衡各方面利益,对于并非恶意欠债而是遭遇了不幸导致的资不抵债,倾尽所有都不能偿还的情况,法律上给予债务人制度安排,让其能够重获新生。通过把债务人现有资产全部用于偿债之后,给予债务人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符合条件,过一段时间之后就免除他所有债务,让他能重新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中。

Q:会不会助长欠钱不还?今后个人借钱行为是不是更有风险了?

A:并非有了破产制度之后,只要借钱都可以不还。个人破产的条件目前特别严格,所以公众无需担心。一般的生活中所遇到的借贷情况,若是借钱之后申请破产不还债是实现不了的。这个破产条例已经实施大概半年多,到目前为止只有几百件申请破产的案件,而法院也刚裁定第一例个人破产案例。所以法院对此是非常严格的,不会出现利用这种制度进行逃废债的情况。

对于个人借钱行为,其本身就有风险,不会因为有个人破产制度而增加。普通民间借贷如果欠债人最后确实无法偿还,债权人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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