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已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第一次全面地优化和重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上进行了诸多完善,对行政机关执法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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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定义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明确行政机关为了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具有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质的行政行为,可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概念的明确,可以从实质上区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对于统一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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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其中,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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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推行柔性执法,以达到预防违法的效果: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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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执法追责时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两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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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确保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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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旨在解决行政处罚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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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简易程序处罚金额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当场罚款金额标准,更加有效地威慑潜在违法者。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将对公民的当场罚款金额上限从50元增加到2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场罚款金额上限从1000元增加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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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法制审核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完善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规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二是法制审核是前置必须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明确法制审核人员的资质限制,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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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规定为九十日,不仅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留出了必要的时间,也有益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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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息技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在行政处罚中采用电子文书送达、网上缴纳罚款等信息技术,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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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扩大了听证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第六十四条将申请听证的时间从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延长为五日内;第六十五条确定了听证结果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了听证制度,解决了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问题。
结 语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兼容力度和温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充分地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调整,亮点颇多、意义重大。本文仅对涉及执法过程具有代表性条文进行归纳总结,还有很多其他亮点没有一一列举,这些修改内容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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