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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民法典》人格权编 逝者的权益” 岳屾山律师进行法律分析

2021年7月10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读通解》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人格权编 逝者的权益进行法律分析。

新闻背景

《民法典》是一部关乎人从出生一直到离去全过程的一部法典,人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在《民法典》当中找到各种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一个人走到自己生命尽头的时候,有哪些权利能够得到保护?
王女士与卢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其中梁某是王女士之子,卢先生有两个女儿。2018年卢先生因病去世,骨灰存放在北京某骨灰堂。梁某持骨灰安放证,卢先生的女儿持骨灰寄存卡,二人就卢先生的骨灰下葬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就卢先生骨灰安葬纠纷将子女诉至朝阳法院。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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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界定骨灰的性质?

A:骨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物品,因为它是人的身体或者说遗体火化后转化过来的。从客观上来讲,它确确实实是一个物,但是它又夹杂着一些其他的因素。遗属可以埋葬骨灰,并在骨灰埋葬后进行祭奠与怀念,所以说它不是一个简简单单普通的物。现实中因骨灰安葬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尤其容易出现在再婚家庭里面。

面对这样的诉讼,法官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的时候按照人格权的角度去处理,也有的是按照物权的角度去处理。但是无论是按照物权还是按照人格权处理,最后的结果是要让大家可以接受,而且要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不光有法理在,还要有情理在。

Q: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家庭纠纷,能像这个案件一样最终达到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的多吗?

A: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时候,真的是特别考量法官处理这种纠纷的能力。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认可,后面还会继续诉讼或者在案件执行的时候故意制造困难。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能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人情世故,考虑到社会效应,要从如何化解矛盾角度来进行判决。

Q:逝者的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怎么维权?

A:逝者的姓名、名誉、隐私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可以作为当事人去向行为人进行主张。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民法典》对于逝者权利的保护是首次提出的,它的意义是什么?

A:对于逝者权利的保护其实是在《民法典》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一个确定。在以前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其实也有保护,只是不像现在这样在《民法典》第994条做了明确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逝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为民,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不仅仅指活在世上的人,当人去世或者是死亡以后,他的权益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逝者的权利的保护,其实更多的是对生者的心理和精神抚慰。也是对社会道德、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在一个人去世之后,别人可以随意的对其进行诋毁、谩骂,却不承担责任。

Q:2013年8月30日,网民张某因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广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天。2013年9月9日,被告洪振快针对上述事实,在财经网《炎黄春秋》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细节进行探究。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评价、推测乃至质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赔礼道歉。2016年8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

A:目前有些人对英雄烈士事迹进行否定,或者假借研究之名,在英雄事迹的细枝末节中挑出一些问题而直接推翻整个英雄烈士的事迹。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民族感情,对于英雄的损害也很大。对这种行为要依法处理,行为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Q:对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起诉主体为什么限定为近亲属?

A:对于逝者权益的侵犯,最直观会感受到侵犯的其实就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亲属。另外,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亲属与逝者有亲密的关系,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那法院的工作量就太大了。但是,对于英雄烈士,如果其近亲属没有起诉或者说其近亲属不在世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对于英雄烈士的损害,不仅仅是对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情感损害,侵犯了公共利益。

新闻背景

《民法典》是一部关乎人从出生一直到离去全过程的一部法典,人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在《民法典》当中找到各种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一个人走到自己生命尽头的时候,有哪些权利能够得到保护?
王女士与卢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其中梁某是王女士之子,卢先生有两个女儿。2018年卢先生因病去世,骨灰存放在北京某骨灰堂。梁某持骨灰安放证,卢先生的女儿持骨灰寄存卡,二人就卢先生的骨灰下葬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就卢先生骨灰安葬纠纷将子女诉至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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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界定骨灰的性质?

A:骨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物品,因为它是人的身体或者说遗体火化后转化过来的。从客观上来讲,它确确实实是一个物,但是它又夹杂着一些其他的因素。遗属可以埋葬骨灰,并在骨灰埋葬后进行祭奠与怀念,所以说它不是一个简简单单普通的物。现实中因骨灰安葬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尤其容易出现在再婚家庭里面。

面对这样的诉讼,法官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的时候按照人格权的角度去处理,也有的是按照物权的角度去处理。但是无论是按照物权还是按照人格权处理,最后的结果是要让大家可以接受,而且要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不光有法理在,还要有情理在。

Q: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家庭纠纷,能像这个案件一样最终达到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的多吗?

A: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时候,真的是特别考量法官处理这种纠纷的能力。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认可,后面还会继续诉讼或者在案件执行的时候故意制造困难。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能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人情世故,考虑到社会效应,要从如何化解矛盾角度来进行判决。

Q:逝者的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怎么维权?

A:逝者的姓名、名誉、隐私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可以作为当事人去向行为人进行主张。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民法典》对于逝者权利的保护是首次提出的,它的意义是什么?

A:对于逝者权利的保护其实是在《民法典》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一个确定。在以前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其实也有保护,只是不像现在这样在《民法典》第994条做了明确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逝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为民,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不仅仅指活在世上的人,当人去世或者是死亡以后,他的权益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逝者的权利的保护,其实更多的是对生者的心理和精神抚慰。也是对社会道德、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在一个人去世之后,别人可以随意的对其进行诋毁、谩骂,却不承担责任。

Q:2013年8月30日,网民张某因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广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天。2013年9月9日,被告洪振快针对上述事实,在财经网《炎黄春秋》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细节进行探究。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评价、推测乃至质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赔礼道歉。2016年8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

A:目前有些人对英雄烈士事迹进行否定,或者假借研究之名,在英雄事迹的细枝末节中挑出一些问题而直接推翻整个英雄烈士的事迹。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民族感情,对于英雄的损害也很大。对这种行为要依法处理,行为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Q:对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起诉主体为什么限定为近亲属?

A:对于逝者权益的侵犯,最直观会感受到侵犯的其实就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亲属。另外,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亲属与逝者有亲密的关系,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那法院的工作量就太大了。但是,对于英雄烈士,如果其近亲属没有起诉或者说其近亲属不在世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对于英雄烈士的损害,不仅仅是对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情感损害,侵犯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