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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大连522轿车撞人案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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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黑色轿车在一公园北门的人行过道斑马线处撞倒多名行人后,继续行驶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已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驾驶车辆闯红灯并冲撞路人以极端方式实施犯罪。

而且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目前,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刘某开车撞人的行为为什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态度,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是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看,刘某无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作案时头脑清楚,突然提高车速以108公里/小时冲闯红灯,且并未刹车,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接下来看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看,刘某没有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也不属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形。所以,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当地已成立案件审理组,对案件进一步深入调查。而犯罪嫌疑人刘某具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以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判决为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杭州分所 钱清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