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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简析阿里巴巴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戴晓婷

背景介绍

2020年12月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认定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对阿里巴巴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那么,今天我们以阿里巴巴为案例聊一聊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

律师分析

首先,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次,如何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本案中阿里巴巴作为经营者,判断其是否具有对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必须从以下两个因素进行衡量,一是确认其相关市场范畴,二是确认其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项基本内容,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前提。由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经过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第二,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同时结合阿里巴巴在相关市场的高度集中程度,具备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阿里巴巴在交易上的高度依赖、进入相关市场难度大,且阿里巴巴在关联市场具备显著的优势。结合上述两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备支配地位。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不等于一定受到行政处罚,阿里巴巴之所以受到此次处罚,关键在于滥用二字。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戴晓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