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20年某日晚8时,小王与其他篮球爱好者在篮球馆打篮球,而后一旁观看的小沈也加入进来。在一轮攻防中,小沈在带球上篮时恰遇小王防守,双方肢体发生接触,导致小王倒地并左手受伤。小沈立即配合小王前往附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随后小王被医院安排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相关手术治疗,小王自行承担相关治疗费用。事后,小王将小沈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律师观点
从本案来看小王是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其因小沈的行为而受到损害,该种情况属于《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发生此种情况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那么,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规定,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有哪些方面:
1、从适用范围来看,一方面,它须为文化体育活动,诸如饮酒、聚会、垂钓、乘车、学生相互打闹等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该活动须存在多个参加者,因此,跳高、蹦极等单人运动不应适用该规定。
2、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自始至终是客观存在的。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如果该活动不具有相关风险或者必然发生损害后果,则不适用该规定。
4、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声明、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行为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
5、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
6、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区分过错原则和适用自甘风险的关键,自甘风险只是对其他参加者一般过失的免责,如果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会适用过错原则或其他原则。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符合文体活动的风险特点,对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无须承担责任。自甘风险规则可以促进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从而有利于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作为活动的参加者应严格按照比赛规则,注意保护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活动安排、风险告知、事发后的积极救助等,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