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高空抛物罪”入刑!
近年来,经常会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新闻,而且这些事件比比皆是,仿佛一直不能有效禁止。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上,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之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仅对高空抛物的责任作出了一定的约束,《民法典》出台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此高空抛物成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其次,《民法典》新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如果没有采取的话,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入刑,从法律层面填补了高空抛物刑事立法上的空白,希望能从根本上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遏制的作用,不再有祸从高空降的事件发生。
三亚分所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