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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民法典》实例之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背景介绍

上海的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怀孕。但李某怀孕后才偶然得知,丈夫江某婚前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经检查胎儿未感染,但李某痛苦不堪,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丈夫。

律师观点

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我国《母婴保健法》中涉及的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可见,对于属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疾病要求其实很严格,而且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学意见是应当暂缓结婚,而非禁止结婚。

《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婚姻法》中婚姻无效情形的疾病条款,而是新增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哪些属于重大疾病,但如前文所涉及的疾病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如果没有《民法典》,李某申请婚姻无效可能并不能得到支持,但有了《民法典》,李某就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高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