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两枚鸡蛋引发的惨案
2020年6月,江苏南通某超市,一位60多岁的老人,在超市偷偷拿了两个鸡蛋,在买单的时候被工作人员给发现了,于是拦下他,老人在推搡中发病猝死了,于是老人的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元,但是法院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法院没有判决超市赔钱,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超市作为经营者,它对消费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个案件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要看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老人发病倒地以后,采取了拨打110和120 的方式,维护了老人的健康权,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超市是没有责任的,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点,家属认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老人私拿鸡蛋以后,所采取的措施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衣袖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是他自身的疾病所导致的,而且老人发病以后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老人的死亡结果和超市员工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意味着超市是没有过错的。
而对于这类没有过错的案件,以前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条来判,基本上就是平担责任。所以这也让很多人觉得这一条就是在和稀泥。但是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已经进行了修改,《侵权责任法》里面规定的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而《民法典》中规定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把这种没有过错也要分担责任的情况,限制到了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行,这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