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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背景介绍

春节期间在浙江打工的秦女士的哥哥,拼了同宿舍同事的车,准备一起回郑州老家过年。为了避免疲劳驾驶,二人轮流开车。结果,在其同事驾驶途中,小车追尾了一辆大卡车,导致秦女士哥哥重伤,需要大笔的医疗费支出。为此,秦女士认为:哥哥出事是因为同事开车追尾直接导致的,应由该同事负主要责任。那么现实生活中,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观点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该行为是非运营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施惠行为。本案中,该同事出于好意让秦女士哥哥搭便车回家过年,这位同事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的范畴。

那么好意同乘时发生事故,具体责任的划分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来看,只要该同事在驾驶过程中,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造成秦女士哥哥受伤的侵权后果发生,则该同事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应相应减轻,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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