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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全月工资仅56.43元!公司的扣款合法吗?

背景介绍

快递小哥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介绍称2021年1月全月出勤31天,应发工资一万余元,但实发工资仅为56.43元,李先生对于工资条中的多项扣款并不认同。那么,快递公司扣发李先生工资的做法是否妥当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减少劳动报酬产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减发工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快递公司主张一部分扣款的原因是依据总部考核作出,那么该公司需举证证明制定有细化、客观的考核制度,且相关考核制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同时需要留存有李先生应当被作出扣款决定的事实证据。

再如,快递公司扣除的一部分扣款为赔付款,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即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款项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在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反之,若李先生所在的快递公司没有考核制度、制度程序上存在瑕疵、缺少事实依据,亦或是扣除部分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的,则将存在需要向李先生返还已扣发工资的可能性。对于李先生而言,针对快递公司1月份仅发放56.43元的行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快递公司除补足工资差额外,另需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史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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