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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许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原告)与许某(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位于三亚市某住宅楼一至八层的部分房间(即二至四层每层4个房间,五至八层每层7个房间)总共40个房间和一楼前台(甲方居住的除外)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旅租,租期5年,租金每年52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及保证金,并征得被告的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合计元。

原告经营不到一个月,遇到新型冠状 病毒爆发,因防疫要求,原告经营的旅租在政府、社区的要求下停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原告与被告协商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口头同意解除合同后又反悔。原告无奈将所有房屋钥匙于2020年3月1日交给被告,表示不再占有所有租赁的房间。原告同时还了解到,被告在2010年建造案涉楼房时,有关部门仅批准其建设1栋5层,而被告违法建设了9层,整个楼房均未通过消防验收。原告因此要求确认原、被告201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租赁款50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

王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寒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后,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解除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给原告51万元,

三、办案总结

案涉合同中涉及的六至八层因系违法建筑应为无效约定。并且,整个楼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许可,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案涉楼房不具备经营旅租业务所必须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开庭后,鉴于案件事实,被告方提出调解要求,达到了我方诉讼目的。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