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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2018年9月14日,姜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约定由姜某承租赵某位于某山庄303、403、503房,作为民宿、网约房使用。一年房租金合计25万元,押金1万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7日,姜某依约支付了一年房租和押金,经双方协商,赵某同意姜某第二年租金只支付23.5万元,姜某依约支付。2020年5月24日,因受疫情影响,姜某与赵某协商后搬离涉案房屋,赵某委托他人办理了收房手续,交付完成并出具了《收房条》。

双方对房屋收房后的租金及押金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姜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向姜某退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租金92361.10元、退还押金1万元、退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租金41666.66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向姜某返还房屋租金92361.10元、房屋押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符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展宗莉律师担任姜某的诉讼代理人。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在庭审中,赵某主张本案遗漏了海南某商旅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展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出租方即为赵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均是赵某一手办理,姜某对赵某为海南某商旅服务公司的员工以及该公司与案外人柳某签订租赁合同事宜概不知情。另外,赵某还主张双方并未解除合同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姜某搬离房屋前后,均告知了赵某,赵某从未提出异议,亦未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办理了收房手续,这就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最直接体现,可认定已达成了合同解除的意向。至于租金及押金,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及押金理应当退还给姜某。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可了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