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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桑某诉董某、三亚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第三人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李某和桑某为夫妻关系。从2020年8月开始,桑某在董某担任负责人的三亚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担任前台工作,额外还有后台销售鱼食和全面镜的销售提成;李某为公司招揽生意带客源,并与公司约定,按每人30元结算带客源的费用,费用当日结算,并与董某、周某于2021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予以确认。2021年3月4日董某向桑某、李某出具《欠条》:拖欠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67646元,承诺于2021年3月15日前全部结清,逾期未还自愿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之后,桑某、李某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至2021年5月8日。董某于2021年5月16日出具《欠条》:董某拖欠李某、桑某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5月8日工资及提成,共计22325元,承诺每月28日还款10000元,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截至李某、桑某提起诉讼之时,董某欠付李某、桑某的工资及提成共计89971元以及违约金6000元。李某、桑某委托岳成所代为提起诉讼,向董某主张支付上述款项以及律师费7000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岳成所指派谭思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三亚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李某、桑某支付欠款89971元、违约金6000元、律师服务费1500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有争议的事实:公司、周某、董某主张2021年3月4日出具《欠条》中的欠款已付清,提供从2021年3月、4月、5月通过微信等转账给李某、桑某,共333924元支付凭证证明其主张。李某、桑某对此不认可,主张公司在2021年3月、4月、5月支付的款项属其新的收入。律师认为,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中没有特别说明转账用途,且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已偿还上述欠条中的欠款;2021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条》特别说明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所欠款项,而不是尚欠款项。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董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向李某、桑某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实际受益方,应当与董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认为:桑某在公司做前台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李某为公司招揽生意带客源,双方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董某出具的《欠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了款项,因此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所欠款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6000元。结合两份欠条记载的欠款数额,法院酌情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总体来说,法院支持了李某、桑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此,律师提示,当事人在交易或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进行转款、转账事宜,无论作为收款方还是转款方,都应当注意转账用途等信息的备注,并留存相应转款转账记录,以便在产生纠纷时对款项支付等情况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