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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海南某投资公司劳动仲裁案


一、案情摘要

2019年9月20日,肖某入职海南某投资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21年2月13日,肖某因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逐出办公场所而离职。肖某于2016年12月在黑龙江省某农场办理内退,并在入职时将内退证明原件交至公司,公司已知悉其内退情况。肖某主张的仲裁请求有:1.请求确认肖某与公司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共13天工资2166.67元;3.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共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4.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

肖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展宗莉律师作为肖某的委托代理人。

二、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肖某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肖某主张的仲裁请求。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肖某从某农场内退的情况不影响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支持了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对于本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肖某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