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科影公司与梦想流坊公司签订了《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由科影公司委托梦想流坊公司为其拍摄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普法栏目剧周末众剧场《归途》(暂定名)。梦想流坊公司在制作完成后未支付编剧剧本费,编剧兼任导演的汪某遂将科影公司与梦想流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编剧剧本费。
科影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重庆分所指派李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虽然本案胜诉顺利结案,但是汪某另案起诉主张制片方支付剧本使用费的,科影公司可能要再次涉诉。不过根据科影公司与梦想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最终仍仅需要梦想公司承担责任即可。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一、《齿痕》的拍摄和播出是否侵犯了剧本《归途》的摄制权、发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一审判决科影公司向汪某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2000元是否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汪某可以向《齿痕》制片人主张剧本的报酬(法院已经认定中央电视台属于《齿痕》法律意义上的制片人),而该短剧的制片人并非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汪某有权且应当另案提起诉讼主张剧本使用报酬(剧本费),而法院直接在判决书中将剧本使用费的支付主体转移至科影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地适用法律且属于对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处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