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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海文化公司诉璧山区某娱乐城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案情简介

珠海某文化公司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璧山区某娱乐城未经其合法授权,在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珠海某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珠海某文化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某到璧山区某娱乐城经营场所进行了取证并现场消费 200 元,现场拍摄了视频及照片,并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取得了认证证书。根据进入店内取证时了解的情况,发现璧山区某娱乐城的店面招牌及店内装饰、灯具等均突出了与珠海某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相关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后珠海某文化公司诉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璧山区某娱乐城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某文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内外与前述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更换店内带有上述标识的物品,并禁止在提供服务和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2、判令璧山区某娱乐城赔偿珠海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共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璧山区某娱乐城承担。

珠海某文化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重庆分所指派于凯、李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璧山区某娱乐城向珠海某文化公司赔偿35000元,并停止侵权。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璧山区某娱乐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基本证据材料应包括知产权属证据、知名度证据、侵害行为证据、合理维权开支证据。其中侵害行为证据应使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处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以便证明其侵权行为的时间、事实的真实性,否则在知产侵权案件中易造成败诉。

其次,对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一定要结合当地法院的过往案例综合判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给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的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