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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惊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经调查,被告二在天猫网开设的“psmld惊奇数码专卖店”内以与“image.png”、“ image.png”相同或近似为名销售电子烟相关配件(保护套、皮绳等)。侵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关键词、商品图片视频展示、商品详情描述页、产品外观、产品邮寄包装上反复显著使用image.png / image.png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产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image.png /image.png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者是原告授权的关联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二这种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行为将降低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品牌信赖感,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标识的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公证事实,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二侵权商品的生产制造商是被告二侵权产品的直接来源,足以证明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三、被告四制造、销售中使用与image.png /image.png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者是原告授权的关联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三、被告四这种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行为将降低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品牌信赖感,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标识的混淆,扰乱市场秩序。

岳成所重庆分所指派于凯、李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停止侵权。

三、办案总结

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7845511号、第46921540号“image.png”和第46267011A号、第56832631号、第46279590号“image.png”商标。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