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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29日文化发展公司(乙方)与文化产业公司(甲方)签订《游泳池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乙方使用甲方的游泳池开办游泳教学班,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三年的费用30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负责泳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为乙方提供办公室一间,协议期间,如有任何乙方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文化产业公司并不能保证水质及游泳场地温度,有时还会因场地设施问题暂停营业,给文化发展公司的运营带来困难,因此文化发展公司发函至产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返还未履行的合同费用25万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遂委托我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参加诉讼。

起诉后被告文化产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声誉损失10万元。

判决结果:

二、法院判决

1、确认双方签署的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

2、判决文化产业公司退还合作款247379元。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高鹏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比较气愤,虽然大体上胜诉,但是违约金的没有支持还是让人不能理解,但是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比较满意,没有继续上诉的计划,高鹏律师只能作罢。但是在反诉中高鹏律师取得了大获全胜,法院驳回了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