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青岛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苏州某公司从青岛某公司采购设备,合同价款共计一百多万元。青岛某公司陆续将设备交付完毕,苏州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还剩部分款项没有支付。
后青岛某公司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苏州某公司支付青岛某公司货款本金152400元以及以152400元为本金,按照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各项费用由苏州某公司承担。
苏州某公司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南京分所指派戴晓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裁定准许青岛某公司撤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时间为2017年,作为苏州某公司的代理人,在看到起诉材料时,首先想到诉讼时效问题;其次,对涉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进行考虑;最终,双方就合同款达成一致,青岛某公司撤诉。
总之,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