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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陈某1民间借贷案


一、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7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6年10月31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1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7年5月2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15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其后陈某1又多次向张某借款总计5500元,张某均以现金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7年5月8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50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同日陈某1向张某出具借条,约定陈某1向张某借款合计60000元。2018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后,陈某1仍有60000元借款未偿还。2018年6月4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1月5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3月18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3月18日陈某1向张某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陈某1向张某借款合计66000元,从2019年4月底开始每个月还款10000元直到10月底还清,如未还清则利息按照3.5%计算,律师费由陈某1承担。

后杜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判令陈某1立即归还张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3.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某聘请律师的所有费用合计6000元由陈某1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1承担。

张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陈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5月1日起,按3.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赔付张某聘请律师6000元;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胜诉。

三、案件总结

我们律师在接本案之前,委托人曾到所咨询过该案借款的事,但经本所律师了解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等,所以本所律师建议委托人先与借款人签署一个还款计划,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条款,为我们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此次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现在很多民间借贷都以现金形式出借,这就加大了我们律师的取证难度,往往以现金形式出借的民间借贷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法院都不会支持,那么对于出借现金部分该如何举证,成为了本案的难点。在接本案件之前,我们就增指导当事人和对方签订还款计划、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获取证据,最终本案取得了全部胜利,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