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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诉某传播公司劳动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滕某于2019年10月29日入职某传播公司,薪资为7000元/月,职务为行政主管。某传播公司定于2020年1月20日放假直至2020年2月1日,但由于疫情原因未能按时上班,至2月9日某传播公司通知员工公司解散。

后滕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某传播公司支付滕某2020年1月份工资7000元;2.某传播公司支付滕某代通知金7000元;3.某传播公司支付滕某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500元。

某传播公司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某传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滕某支付2020年1月未发工资2049元、支付赔偿金3500元,驳回滕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即法院驳回滕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滕某的诉讼请求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我们主要答辩的点就放在了滕某的诉讼请求上,经过我们律师的专业分析,具体给了以下答辩意见:1.滕某适用法律错误,无事实依据。在工作期间多次拒不参加公司的工作安排,并煽动其他员工拒不参加公司工作安排,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某传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解除与滕某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2.诉讼请求2和诉讼请求3不应同时适用,我国法律上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九条可知,滕某所说的代通知金准确来说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该规定适用有特定情形,滕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规定适用情形,且诉讼请求2与诉讼请求3不应该同时主张,滕某的诉讼请求自我矛盾,请求法院驳回。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观点,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委托人对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