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6年8月杜某在某建设公司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6年9月7日杜某在安装消防喷淋支管时从脚手架上坠落致伤。2018年10月23日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杜某的伤情为工伤,2019年1月18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杜某的致残程度为捌级。2019年1月31日,某建设公司从南京市人社局代领了核付给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11601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但某建设公司至今未将上述费用支付给杜某。
后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返还上述不当得利,诉求为某建设公司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共计1160169元。
杜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建设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16019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即某建设公司向杜某支付工伤相应的赔偿,胜诉。
三、案件总结
我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一定要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虽然此次案件在推动的过程中很艰难,法院组织诉前调解,经手三个法官,诉前调解了快2个月,但我们积极和法官取得沟通,最终法院在我们律师的一再要求下才迟迟立案。立案后有恰逢新冠疫情,案件迟迟开庭。虽然整个案件因为各种客观原因经历了快两年的时间,但当事人的全部诉请都被支持了,委托人对我们的代理和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我们案件代理时也要向当事人说明案件进展和情况,安抚当事人焦急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