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工程建设与水利规划利用关系及影响、工程对河道行洪影响、工程对河势稳定影响、工程对堤防、护岸安全影响、工程对防汛抢险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总体防洪评价结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438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工作成果。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催款,于2019年9月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并委托律师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后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凌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某投资建设公司支付服务费195040元及违约金30036.16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方的主要观点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是格式合同;2、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获得水利部门的批复并非原告的合同义务;3、因尚未获得水利部门的批复,原告现只按合同约定主张前两期费用;4、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