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时为建设办公大楼,向孙某等人租赁物业,某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亲戚蔡某出面签订合同,支付款项400万元。某公司成立后,投入大量资金对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进行扩建装修,并投入使用。2019年,蔡某主张涉案物业为其所有,某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得不到保障,于同年7月开始搬离。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凌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由蔡某向某公司返还涉案物业。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某是否应当返还涉案物业给某公司,经过了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因为缺失关键的直接证据,只能提供大量的间接证据。我方的主要观点是:蔡某仅为名义上的协议签订方,蔡某是某公司前员工,是接受公司的委托与孙某进行了承租土地的交易;某公司是交易的实际付款方,孙某签署的租金收款收据原件由蔡某向某公司申请报销费用时交还给某公司,由某公司持有;某公司也是承租土地以后的实际使用方,承租后地上房屋的改扩建工程均由某公司独立实施,建设费用由某公司承担支付;蔡某个人不具备出资400万元承租8亩土地的经济实力,也没有承租的合理动机,更不可能在支付完400万租金后,无偿交由某公司做办公大楼使用,而不像某公司收取任何使用费用。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某公司作为实际承租人要求蔡某返还其占有物即涉案物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