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31日,广州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鲁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因2014年-2016年目标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触发股权回购条款,故广州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鲁某回购股权并给予现金补偿。为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广州分所周亚琼律师
二、判决结果
因案件事实清楚,回购义务条款清晰,最终原被告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和解协议》,被告愿意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承担律师费以及一半的诉讼费。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向原告付款,受托方出具相应的受托文件,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出具撤诉裁定。
三、办案总结
本案件和解过程较为艰辛,谈判了很多次,最终得以圆满结束,达到客户想要的结果。该案件在缴纳诉讼费的时候是按半缴纳的,因案件可能撤诉,故提前跟法院沟通了诉讼费退费事宜,法院告知和解再无法办理退费服务,故我方在申请撤诉前将标的额大大降低,法院最终将多收取的诉讼费(较预设的一半多)退还给了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