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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杨某诉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某证券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认购了四笔共计161万元的固定收益类的广发银行固收宝产品,约定利率分别为6%、6.68%,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到原告支付的认购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流水凭证条《固定类收益存款凭条》。在此期间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曾支付原告20万元的认购本金,现上述产品均于2019年1月份到期。原告找到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要求其支付141万元认购金及收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负责办理原告业务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张X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张X退赔王某1210000元、杨某 193817元。

 王某、杨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1210000元,杨某 193817元,某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刑事判决中张某退赔王某、杨某赔偿款的部分可以抵扣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王某、杨某的赔偿款部分。

   三、案件总结

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可以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