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中石化油库主任,因制止刘某某在工作场所内无理取闹,对王某某实施了拖拽、拉扯等行为,致使刘某某受伤,因此王某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并追求其刑事责任。本律所接受委托后,通过证据证明刘某某的伤是陈旧伤,而非王某某的拖拽等行为导致;被害人对于受伤的事实结果也存在过错;王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因此应当免于对其刑事处罚。法院审理阶段中,努力使委托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王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宏达律师(焦自檬律师协助办理)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佳木斯中院判决,王某某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率虽然很低,但可利用无罪辩护为手段使审判机关对委托人作出从轻、从宽处罚,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