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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诉某网络公司与余某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习某为某电视剧的导演,案外人杨某系该剧聘用的女演员,因该演员不符合该剧拍摄要求,经制片方、剧组讨论将其辞退。作为该演员所属公司的负责人余某却歪曲事实,于2012年开始在其微博上声称该演员是因为拒绝导演提出的陪酒等潜规则要求而被辞退的,并对习某进行了大量含沙射影式的污蔑、诽谤,并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对习某进行人肉搜索。无奈之下,习某将新浪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习某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灿律师、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余某删除涉案微博、在微博上向习某进行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五千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余某是否侵犯了习某的名誉权”。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主要观点如下:

余某发表侵权微博文章时,虽未指明道姓,但根据其侵权文章内容,可直接推断出余某所影射的导演具有惟一性且即为原告习某本人。余某故意以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习某进行人格污蔑与诽谤,具有侵权主观故意。而大量受余某欺骗的网民纷纷转载余某的微博,相关媒体也受其误导发表了评论文章,使得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该损害事实与余某实施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余某的行为侵犯了习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