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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一、刘某二诉某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刘某一、刘某二认为因某建设公司的建设项目,二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某建设公司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况,遂要求某资源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处。某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法调查后认为不存在二人所述违法用地的情况,故书面回复了二人。二人以该回复违法为由,将某资源管理委员起诉至法院。

某资源管理委员会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一、刘某二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资源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回复是否构成确认违法的情形”。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本案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因涉案项目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况,故依法予以了回复,这一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其次,被告系经过依法调查做出的回复,回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涉案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刘某一、刘某二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