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某影业投资公司与肖某签订《导演合同书》,聘请肖某担任某电视剧导演,导演报酬分五期支付。合同签署后,肖某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某影业投资公司却在未与肖某协商的情况下,向剧组宣布更换导演,并擅自解除了《导演合同书》,且拒不支付第三期导演报酬。后肖某将某影业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肖某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影业投资公司支付肖某报酬二十万元(税后)、赔偿肖某损失十七万五千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影业投资公司能否以肖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主要观点如下:
合同签署后,肖某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某影业投资公司组建的剧组职员专业性不强、各部门协调不畅的情况,仍保证了拍摄质量及时间要求,根本不存在违约情况。某影业投资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解除《导演合同书》的约定或法定事由,故其单方解约构成违约。某影业投资公司应依法向肖某支付第三期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