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年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报业公司、某报社经营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三方约定,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相应赠品以换取一定期限及一定额度的广告。后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两被告收到相应赠品后未提供广告额度为由起诉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网络科技公司遂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报社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吴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可以经营中心拒绝发布广告为由要求某报社、某报业公司赔偿损失”。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涉案合同对广告刊发流程已作了明确约定,即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货物在前,某报社刊登广告在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刊登广告前,须按某报业公司出具的供货情况说明,经某报业公司同意后方可刊登广告,即只有在前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某报社才负有广告刊发义务。其次,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某报业公司确认的前提下,某报社已实际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刊发了相应额度的广告,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亦无异议。因此,某报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最终,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