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一、赵某二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一是夫妻关系,于1955年登记结婚;被告赵某二是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一之子。
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楼某门号房屋(本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为被告赵某一单位分配的公房,2000年房改,2001年取得产权,登记在被告赵某一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4月1日,二被告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办理过户,存在恶意串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王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确认被告赵某一与被告赵某二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一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且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故原告主张二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一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二被告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办理过户,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原告对于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二名下的情况是知悉并认可的,不存在其所述的“不知情的情况”,更不存在所谓的“恶意串通”。
涉案房屋原为赵某一承租公房,后通过房改形式购买,全部购房款由赵某二支付。2013年,也就是涉案房屋过户前,原告听说以后可能要开征遗产税,便主动打电话给赵某二,要求现在就把涉案房屋过户到赵某二名下,还让赵某二拉着父亲赵某一赶紧去办过户手续。于是,在原告的要求下,二被告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二名下。
另外,从我方提交的录像证据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承认是其让赵某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给赵某二的,并对过户事宜知悉了解。且房屋过户后至今已有五年,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原告所述对过户事宜并不知情不合常理。
综上可知,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二名下的情况,原告是知悉并认可的,二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原告据此诉请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
2、我方提交的录像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过户事宜知悉并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供了该录音录像证据的原始载体,并可以当庭播放,该证据无任何剪辑和修改的内容。另外,从法庭对王某进行单方询问的笔录中可知,原告确认视频中的谈话确实存在,且明确承认视频中是她在说话。因此,我方提供的录像证据真实有效。
在我方提供的录像证据中,原告王某说到:“是我让你过的,我让你对我好点,你这几年对我怎么样啊。”“过户知道,你不是跟我说了吗?”赵某二问:“我就说这过户是不是您让我过的?”原告回答:“是啊”。赵某二问:“您让我过的,您是不是打电话下来,说把房子过了吧”原告回答:“是啊”。……以上对话内容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过户事宜是知悉的。
3、原告所谓“房子给了你”是指交钥匙、所谓其不了解 “过户”概念的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一)从我方提供的录像证据中体现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之所以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赵某二,是因为原告听说有“遗产税”,并且是另一被告赵某一“亲自去的”。如果像原告所说的“房子给了”只是指交钥匙,那么完全涉及不到“税”的问题,更没有必要存在当事人“亲自去的”这种程序。
(二)“过户”并非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社会一般公众对于房屋“过户”均有正常的理解和认识,何况是在房价如此敏感的北京。原告作为退休员工,有相当的知识水平和足够的社会经验,其所谓不知道“过户”的概念这一说法不合常理。
(三)本案系因家庭琐事而起,原告与赵某二之间产生一些误会,导致原告与赵某一对之前发生的事实矢口否认。其实我方一直希望原告与赵某一能够出庭,与其当庭对质,将事实向法庭陈述清楚,但原告与赵某一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原告与赵某一的这种行为表现,也能在侧面证明其并未向法院如实陈述。
最终,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我方的代理意见,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且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故原告主张二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一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